1.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需符合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根據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7條規定,小客車租賃契約需符合政府公告的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即使業者未將此內容納入契約,仍視為契約的一部分。
2. 小客車租賃契約重要規定
項目 | 規定內容 |
---|---|
定金收取 | 不得超過總金額的30% |
消費者取消 | 依通知時間退還部分或全部定金 |
業者無法提供車輛 | 需退還雙倍定金 |
3. 退還定金情況
通知時間 | 退還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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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日前取消 | 100%退還 |
7-9日前 | 50%退還 |
4-6日前 | 40%退還 |
2-3日前 | 30%退還 |
1日前 | 20%退還 |
當日或未通知 | 不退還 |
4. 消費者處理爭議方式
1.撥打1950專線。
2.向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。
3.提出訴訟或申請調解。